男子家暴致妻子骨折被刑拘,妻子起诉离婚反被索50万房屋分割款,法院这样判

综合 2026-07-17 05:24:13 52

近日,暴致被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湖北麻城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女方被丈夫殴打提起的妻骨妻起离婚诉讼。原告柳某(女方)与被告阳某(男方)于2000年务工相识,折被恋爱一年后,刑拘于2001年登记结婚。诉离婚后双方在柳某家庭居住生活,婚反两子女现已成年。房屋分近些年,割款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阳某多次动手殴打柳某,样判导致原本和睦的暴致被索家庭逐渐失去温情。2025年11月,妻骨妻起阳某再次对柳某实施殴打,折被柳某无奈报警,刑拘经公安机构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诉离柳某右侧第7-9肋骨折,L3、L4右侧横突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此次事件后,柳某决心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遂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法院经庭审查明:阳某因对柳某实施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阳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柳某向其支付房屋分割款50万元。上述房屋属于未经产权登记的农村楼房,为双方婚后与柳某父母共同出资建造,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

法庭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认定阳某实施殴打行为,已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且,阳某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殴打行为不持异议,离婚亦是保护女方不再受侵害的手段,故本案认定家庭暴力无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阳某的殴打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快速审理其离婚诉请。

本案中,虽然柳某和阳某在离婚时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阳某作为该大家庭的家庭成员,为建造房屋和家庭生活作出了贡献,其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在当地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认定阳某对该房屋享有共同使用权。现阳某与柳某离婚,阳某离开该家庭,不再使用该房屋,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依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共同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为一次性了结本案,在法官主导下,双方当事人同意房屋使用权总共作价60万元,按照四位家庭成员均分份额,阳某应分得补偿款15万元。但考虑到阳某在婚姻中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依法应予少分,法院最终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柳某向阳某补偿房屋使用权损失12万元的调解协议,阳某自愿离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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